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14號上訴人 陳聯合 被上訴人 吳玫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台南簡易庭101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南簡字第12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張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田玉芬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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