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還林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宗勳 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