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芳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80號101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之刑事判決書,係按上訴人林正芳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住所地掛號郵寄,並於101年10月16日由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0月17日起算10日至101年10月26日即告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0
1年10月30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提起上訴,有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本院收狀戳章1枚在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業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茲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