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4號聲請人 莊明惠 相對人 林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相對人、關係人 莊明莉 、 許台元 、 許秀蓮 、許秀蘭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關係人 莊瑞祥 、 莊明珠 之除戶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補正親屬會議及同意書上各出席人及同意人(即莊明莉、 莊家賢 、 莊家瑋 、 林家瑞 、 莊許台元 )之印鑑證明。
二、如有疑問,請洽本件聯絡人:愛股書記官洪美雪(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家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洪美雪附件:監護(輔助)宣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