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廖德昌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德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9,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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