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0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智凱 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複代理人 林俊杰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健保費、電話費、交通費等)。並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
二、提出聲請人之子女 楊家儀楊莞儀 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 陳明 聲請人現今之工作狀況:㈠如有工作,請提出最近1個月之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
部收入數額之證明。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㈡如此段期間有失業情形,請陳明係於何期間因何原因失業。
四、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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