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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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51號原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 律師
陳憲政 律師 潘宣頤 律師被告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趙相文 律師
古嘉諄 律師 江如蓉 律師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雖於嗣後具狀向本院聲請撤回本件訴訟,然因本件已行言詞辯論程序,迄今未經被告表明是否同意,故不生合法撤回之效力,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