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95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士雅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
,57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