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8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南小字第81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   告  葉作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8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9月1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家瑛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王大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壹佰零陸元自民國102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張家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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