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麗寶 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祥瑞陳怡靜詹雅惠林育如陳雅惠 、葉
芸伊、 周靜芬李依儒許婉琳呂盈慧許桂琴張居正 、許
仙芳、 黃惠鈴張偉剛白秋元陳家力劉瓊蓁秦祖慧 、黃
識樺、 徐水清蔡憲政許嘉興江敏傑林一凡許育淳 、蕭
卉絜、 孟其靜彭鈺琪詹淽  、 詹雅喻蔡宿俐 等32人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