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14號
原   告  彭賴得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增成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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