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87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187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周賢易
       楊順宏
被   告  陳春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並
訂立短期循環融資契約,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下同)3萬
元,並動用貸款,尚欠如主文所示本息未清償等情,業據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本
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依據
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惟原告請求自9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
計60元違約金,經衡酌被告餘欠本金23,962元,原告已收取
按高達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如仍按月計付上開違約金
,顯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違約金為200元。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150元(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
費15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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