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錦通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范金標 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
  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
  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服上訴標的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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