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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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13號
原 告 楊婕姝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光廷 間債務人意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參拾柒萬零柒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不服上訴標的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幣壹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