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簡字第155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李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板簡字第155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下午4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
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
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玖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1月8日與原告訂立消費者信
用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80,000元,約定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30期,按月攤還本金6,000元,並約
定如遲付分期付款時,自應支付日之次日開始,按月計付違
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
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
違約以三期為限;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尚積欠154,948元尚未清償等事實,已據其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
查詢單各乙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至被告另辯以補習班(巨匠電腦樹林分校)錢拿走
了,根本沒有照契約實際的內容做到云云,惟查:被告向訴
外人巨匠電腦樹林分校(下稱巨匠電腦)購買電腦課程商品
,而向原告貸款以支付買賣價金。是被告與巨匠電腦間係成
立買賣契約,而被告與原告間則應屬消費借貸契約之資金關
係,其目的在於給付貸款及返還貸款,基於債權相對性原則
,仍應就個別給付關係分別對各基礎關係之當事人為主張,
電腦課程買賣契約僅存在於被告與巨匠電腦之間,分期付款
契約則存在於被告與原告之間。嗣被告既未依約攤還消費借
貸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對原告即負有消費借貸債務
,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約定對被告求償
,被告尚不得執其與巨匠電腦間因買賣契約所生之抗辯事由
,對抗非買賣契約當事人之原告,而拒絕清償本件借款。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莊雅萍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