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5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訴外人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專晶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115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日期自96年1月19日起至97年1月1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登記在案。嗣訴外人專晶公司於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詎清償期屆至後,訴外人專晶公司未依約履行,目前尚欠聲請人800萬元,爰檢具相關證物狀請准予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目前債務人與債權人正進行協調和解,請准展延三週等語置辯。
四、按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期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此經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可資參照。復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抵押權人並無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之義務,亦有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可參。
五、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借貸契約暨公證書、本票及支票等件為證。相對人雖稱:伊目前與債權人正進行協調和解,請准展延3週等語,惟此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尚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所得斟酌。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吳文雄附表┌─┬─┬────────────────────┬─┬────┬─────────┬───────┐││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土├─┼───┼────┼───┼──┼────┼─┼────┼─────────┼───────┤││1│台北市│中正區│南海│五│154│建│75.00│20/160│││├─┼───┼────┼───┼──┼────┼─┼────┼─────────┼───────┤│地│2│台北市│中正區│南海│五│155│建│116.00│43864/350900│││├─┼───┼────┼───┼──┼────┼─┼────┼─────────┼───────┤││3│台北市│中正區│南海│五│156│建│42.00│20/160│││標├─┼───┼────┼───┼──┼────┼─┼────┼─────────┼───────┤││4│台北市│中正區│南海│五│156-1│建│11.00│20/160│││├─┼───┼────┼───┼──┼────┼─┼────┼─────────┼───────┤│示│5│台北市│中正區│南海│五│158│建│166.00│20/160│││├─┼───┼────┼───┼──┼────┼─┼────┼─────────┼───────┤││6│台北市│中正區│南海│五│158-1│建│9.00│20/160││├─┼─┼───┴─┬──┴───┼──┴──┬─┼─┴┬───┴──────┬──┼───────┤││編││││主│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要├──────┬───┤權利│備註││建│號││││用│建││附屬建│範圍││││││││途│材│層次│物用途││││││││││││及面積││││├─┼─────┼──────┼─────┼─┼──┼──────┼───┼──┼───────┤│物│││台北市中正區│台北市中正││鋼筋│地下層:││││││││南海段五○段○區○○○路││混凝│112.59││││││1│1724│154、155、│3段10號地││土造│││全部│││標│││158地號│下樓││││││││├─┼─────┼──────┼─────┼─┼──┼──────┼───┼──┼───────┤││││台北市中正│台北市中正││鋼筋│地下層:│││││示│││南海段五小│區重慶南號││混凝│108.56││││││2│1798│155、156、│3段12號地││土造│││全部││││││158地號│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