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三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請求發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復華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函及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屏東簡易庭~B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何祖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