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8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八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一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毀損他人之玻璃窗戶,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曾有竊盜、盜匪及麻藥等多項前科,現仍假釋中,又再犯本罪,足認素行不良,且告訴人因玻璃遭毀損而換裝新玻璃,已花費五千元,有告訴人提出之收據一紙為憑,然被告迄未賠償告訴人任何損失等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