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8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8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95年7月1日18時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汽車保養場與僱主服用酒類至同日19時許後,在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已達每公升0.66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仍駕駛其所有動力交通工具,車號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由臺北縣土城市往板橋市方向行駛,於同日20時許,行經臺北縣中和市○○路與建八路口,撞擊同向為 楊清舜 所有車號0000-00之自用小客車後,致楊清舜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再撞擊同向停放於紅線上為施添斌所有車號00-0000之自用小客車,導致乙○○騎乘其所有車號000-000之重型機車閃避不及,而由後方撞擊由甲○○駕駛之自小客車,致使乙○○手腳多處挫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方到場始悉上情。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甲○○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埸圖、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紙、現埸照片16張。㈢再人體呼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即有反應較慢
、感覺減低、影響駕駛之情形,若達於每公升1.0毫克時,更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之中毒症狀,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
5日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佐;況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呼氣中酒精濃度如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時,其肇事率為一般未飲酒者之十倍,若達於每公升0.85毫克時,其肇事率更為一般未飲酒者之五十倍,亦有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暨交通管理研究所教授 蔡中志 之研究報告足參,故依上開卷附酒精測試報告單所示,被告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66毫克,顯已達到服用酒類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㈣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於本案為酒後駕車之犯行,其酒後駕駛之行為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政府已加強宣導多時,被告於飲酒後卻仍心存僥倖,開車上路,既漠視自己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況因被告之上開酒後駕車,致造成事實欄所示之車禍事故,足徵被告之此等犯行實深具惡性,惟被告犯罪後業已坦承犯行,甚有悔意,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易服勞役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個月」又依當時仍適用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現已刪除),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據此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予以折算後,應以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本件情形,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定其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並一體適用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
2項但書規定,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2條第1項但書、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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