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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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四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叁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柒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三四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七號,該案扣案之前揭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三四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三七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此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四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九七○○○二九九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上開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