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31號原告 陳昇瑋
陳明德 兼法定代理 陳玉敏 人樓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