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93號
原告 戴吳芳妹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 律師
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梁世昌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查本件原告戴吳芳妹、戴承斌、戴承華及戴承安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193,320元、700,000元、700,000元及700,000元,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7,600元、7,600元及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