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05號
原告 吳法頤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素惠 、 劉彥均 (原名: 劉孟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