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0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吳豐榮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4,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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