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四一號、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公克,包裝重零點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十五日十八時二十分許,在台中市○○區○○○街與保安二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五公克,包裝重○.三二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月八日以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一五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前述海洛因一包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
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五公克,包裝重○.三二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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