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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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二號
原告光誠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慧錦 被告致和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慶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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