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植潤
賴玉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面額壹佰元之美鈔壹拾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植潤、賴玉英涉嫌偽造有價證券一案,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金紙鈔10張,經鑑定結果均為偽造之有價證券,爰依刑法第205條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5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曹植潤、賴玉英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64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面額100元美鈔10張均屬偽造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0年11月23日刑鑑字第1108001906號鑑定書(見偵卷第85至87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自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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