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 邱毓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①本金新臺幣(下同)540,000元之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111年9月24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
2.805)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