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辜柏翰 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鋇党固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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