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徐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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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4年司促字第378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0,876元
民國114年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2
81,977元
民國114年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39,288元
民國114年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