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徐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114年司促字第3780號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0,876元

民國114年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

002

81,977元

民國114年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5%

003

39,288元

民國114年1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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