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娟娟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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