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劉娟娟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