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告亥○○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代理人午○○
洪崇欽 律師 楊俊彥 律師被告癸○○訴訟代理人繆璁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丑○○
申○○戌○○宇○○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基豐 律師被告甲○○○
己○○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複代理人丁○○
辰○○被告寅○○
子○○
3樓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宙○○
壬○○辛○○卯○○庚○○巳○○丙○○酉○○戊○○未○○地○○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複代理人天○○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伍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