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冒名何濤聲
(現羈押於臺灣屏東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振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原冒名何濤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等罪嫌,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2月27日予以羈押,並分別自同年5月27日、7月2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茲以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應自97年9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淑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