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嘉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被告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97年奇美電子七廠追加工程所有細目之報價單、估價單及施作圖樣之圖面資料,及陳報本件管架追加工程奇美電子公司之承辦人員姓名、住址到院。
再開辯論期日,被告應協同證人 郭耀仁 到院,並提出97年度訂單之所有報價單、圖面資料到院說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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