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321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32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裁定,限其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臺幣2,16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5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