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唐迪華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3.應補充陳述事項:⑴就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18日陳報
狀所載內容表示意見,並確認有無再行協商可能。⑵說明何以與債權人協商時切結每月收入為5萬元(見債
權人陳報狀附「收入證明切結書」),而與本件聲請所稱94、95年每月收入2萬元不符?⑶目前有無固定收入(台端所提96年所得申報資料為「查
無所得」)?如有,請提出在職證明、勞保卡、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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