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甲○○
1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8月5日所為之保全處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項保全處分,法院於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變更或撤銷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本件業已裁定駁回更生之聲請,堪認該保全處分有予撤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