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398號
原   告  陳柏蒼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17,80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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