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再易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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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再易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再易字第65號再審原告甲○○
丁○○乙○○戊○○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己○○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所為之96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1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及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漢寶
賴錦華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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