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丙○○
送達代收人 陳清華 律師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乙○○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六,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二。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甲○○、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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