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8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偵字第64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補正如下:
犯罪事實欄第四行前段,序號更正為00000000000「1591」
號。
二、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
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將行動電
話交還被害人,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