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壹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20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7 年3月20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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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新台幣)│年利率│利息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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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48元│15%│9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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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325元│18.59%│95.7.8│
├───┼─────────┼───┼──────┤
│3│4,118元│18.59%│95.7.8│
├───┼─────────┼───┼──────┤
││││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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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開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
││││利率計算之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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