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埔小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埔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詹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宜蘭縣○○鄉○○村○○路○○號,有其
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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