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8號聲請人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憲宗 代理人 顏世翠 律師
郭子千 律師 焦郁穎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12萬600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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