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06號原告乙○○原名 黃惠華
號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 律師
林俊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5日下午3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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