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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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87號聲請人甲○○原名「謝美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34×10=4,080。
二、聲請人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時,即積欠債務總金額達2,022,150元,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
三、聲請人就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表示,其於95年10月遭原任職之梵谷畫廊資遣等語,請提出其遭資遣之相關證明,及其當時每月可得之收入證明,並請提出梵谷畫廊之負責人、地址、聯絡方式等相關資料到院。
四、請提出其自96年10月至目前為止,每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或紀錄,及 黃春來 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投保資料,包括保單之名稱、投保項目、投保人與被保人、繳款金額與週期、可質借之數額等。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