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4號聲請人新昇國際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5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朱俶伶┌────────────────────────────────────────────────────────┐│附表:95年度除字第3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新昇國際有限公司│華南銀行長安分行│94年4月30日│71,821元│QC0000000││││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