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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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48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宏選任辯護人徐松龍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1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蔡0陞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