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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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5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黎允非 英文姓名L.選任辯護人 李長彥 律師
陳俊隆 律師 莊勝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阮文達 英文姓名.選任辯護人 李宗益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允非、阮文達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黎允非、阮文達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5月2日訊問後,認被告黎允非、阮文達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黎允非、阮文達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六月之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黎允非、阮文達均應自101年5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