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9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威豪具保人黃有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有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黃有利因受刑人邱威豪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威豪由本院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憑;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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